“上访”在社会上属于敏感词汇,对此讳莫如深。然而,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受理越级上访。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保护公民上访的权利,但对上访工作采取逐级信访的方式进行。社会上之所以对上访有大量负面评价,主要在于许多人企图采用越级上访或者闹访的方式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但是,该方式往往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更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因此,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越级上访人员公安机关系有权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倘若行为人持续上述行为,将面临的就是刑事追诉。
司法实践中上访人多次越级上访或者闹犯造成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量刑。涉案被告人站在法庭上通常辩解,其上访系事出有因,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应认定有罪,然而,该辩解通常难获法院支持。
在笔者查询到的典型案例刘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详见(2019)闽01刑终387号】被告人刘某某从2010年起就不断采取到相关部门缠访、闹访以及非正常越级进京上访的方式向政府提出不合理的征迁赔偿要求,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提出被告人未实际采取极端措施上访,未实施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告人为达到个人诉求,无视相关信访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常手段,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浪费大量的公共资源,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为实现个人诉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且经公安机关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相关诉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从法院的上述裁判要点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支持上访人积极依法维权,同时对不正常的维权手段也会予以严惩。前段时间某法院法官怒怼政府拆迁行为的视频受到普遍推崇,也获得央视主流媒体的响应报道。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互联网的开放,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如何有效沟通,如何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才是根本,在遇到疑惑时可以多咨询多寻求解决办法,而不要让上访成为禁锢生活继续前行的牢笼。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3850152299,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