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一段视频在福州人朋友圈热转,视频中鼓山苑永辉路口有多人聚集打群架,参与者并持有枪械,画面中伴有枪声出现。今日福州市公安局对外通报了晋安区鼓山“9.18”案件的情况。根据警方通报,9月18日当晚,因陈某峰、邹某等人骑摩托时发动机声音过大,引发在路边大排档吃饭的吕某等十余人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陈某峰一方纠集人员与吕某一方持械互斗,陈某峰一方人员陈某持来福枪开了一枪,造成吕某受伤。当警方赶到现场时候,所有嫌疑人均已经逃离现场。经过警方不断努力,截至目前,警方共抓获所有嫌疑人,案件已经成功破获。
多人相互斗殴的定性存在争议
从警方通报的信息上看,在事件中出现了多人相互斗殴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或混淆。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那么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案件行为人之间发生殴斗具有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的故意,亦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另外,行为人纠集他人拉班结派进行斗殴,也符合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但笔者认为若从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故意)、侵害客体、行为表现上综合分析,还是可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这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并无不同。然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若行为人具有单纯的伤害他人故意,并进行针对性的斗殴,导致了伤害后果,那行为人的行为就应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
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上分析,是指行为人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必须具有聚众和斗殴两个部分构成,其报复的对象也是特定明确的人。而寻衅滋事罪的斗殴行为则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更有恃强凌弱的特征。对于斗殴行为全凭借个人喜好,因此,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涉案人员的犯罪故意、犯罪对象的随机性。即寻衅滋事罪往往表现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随意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
鼓山苑斗殴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回顾鼓山苑发生的聚众斗殴事件,参与其中的行为人多达30人,事件亦造成了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其行为的本质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从事件发生的原因上看,案件中的陈某峰、吕某仅是因为口角,便纠集他人进行相互殴斗解决,可见参与其中的行为人对我国法律、社会公德的轻视,双方系企图以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并破坏了我国良好的公共秩序。因此,对于涉案人员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聚众斗殴罪论罪处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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