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昆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明中院院长姚丽青担任审判长审理全省首例宣扬恐怖主义犯罪案,并当庭宣判,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时贵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昆明知是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微信群转发视频12段,时长共计20分20秒,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 庭审中,审判长姚丽青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推进法庭调查、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庭审全程重点突出、规范有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昆故意传播恐怖主义视频资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庭后,经法官进行法律释明,被告人黄某昆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亲友,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共计60余人旁听庭审。 院长、检察长回归法官、检察官身份出庭履行职务,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三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院庭长带头办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2018年1-6 月,三明两级法院院庭长审结案件16003件,占结案总数的 68.16 %。 ■法官提醒■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微信普及运用,微信群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重要途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没有法律约束的“逍遥乐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暴恐信息、极端思想,共同营造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与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关于一般缓刑的几个认识误区2022年11月14日刑事从业禁止宣告之探析2022年2月11日法定刑幅度下调情形下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合理适用2021年12月9日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之规制与审判原则之确立2021年10月28日福州刑事辩护律师分享|《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背景及亮点解读2021年9月9日浅析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的刑事裁判思维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