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 南方周末 微信公号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作个别下调,可谓对学界有识之士与舆论多年呼吁的一个正面回应。 法条所针对的痛点是,不满14周岁成为“杀人免责牌”的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孩子营养更好、发育更早,不满14周岁的男孩气力往往胜过比他年龄大的女性。2007年2月,黑龙江明水县两名13岁的男孩对一位18岁少女实施轮奸,事后找来汽油浇在少女脸上焚烧,以杀人灭口,被烧得面容模糊的少女侥幸生还。这两位孔武有力的男孩遭受的惩罚是“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而且,千万别低估他们对法律的了解,有的人往往知道自己杀人不用偿命,甚至不用坐牢。不少恶性案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2004年7月,黑龙江通河县13岁男孩赵某强奸了14岁女孩。警方认为施害者未达到14周岁,将其立即释放。次年,就女孩家长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一个数额不足万元的赔偿。几天后,对判决怀恨在心、“知法”的赵某,杀死了女孩母亲,后来被判劳教一年半。 本次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虽然不是普遍性下调两周岁,但也有望部分堵上这一漏洞,降低公众对这一问题的焦虑与痛感。更进一步,未成年人犯罪又牵涉到两个基本问题:未成年保护应该保护的是谁?教育与惩罚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似乎很简单:未成年保护,当然是应该保护所有未成年人。设想情形一,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施以比侵犯成年人权利时更重的惩罚,是符合这一答案的,这算是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自保能力弱,需要成年人的保护,尤其需要免受来自成年人的侵犯。 又设想情形二,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该保护哪一类未成年人,如何才算保护未成年人?如果因为施害者是未成年人而放过他,那未成年人受害者当何以自处?如果未成年人作为施害者有法外特权,那么未成年作为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甚至白白死去?未成年人保护沦为未成年犯罪保护,有何正义可言?从基本的法感情出发,答案应该是保护未成年受害者。 而如果把未成年人保护,恰如其分地定义为保护未成年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侵害,无论这种侵害是来自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前述两种情形才能在逻辑与法理上自洽。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些人下意识的答案可能是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教育为主,不宜强调惩罚。这种观点背后基本的假设是:教育与惩罚是对立的,教育是和声细语的、春风满面的、氤氲化醇的,顶多是批评几句、诫勉几句。 教育的本质,当然不只是告知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更应当是对行为建立正确的激励,让大家乐意做对的事、避免做错的事。如果你说一种行为是错的,但在激励上开绿灯,那就南辕北辙了。在这个意义上,“做错事要付出代价”“犯罪要受到惩罚”本身就是教育最核心的内容。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规则是自己犯罪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未成年人犯了罪特别是恶性犯罪之后,大家说“他只是个孩子,家长领回去好好教育一下吧”,那简直就是诱导、激励犯罪,这不是教育,而是教育的反面。 总之,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一些迷思与误区。但是,如果追求的目标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那就必须从厘清未成年人保护的正确涵义开始,从学校教育到司法到社会舆论各个环节,回归到教育的根本,建立对行为的正确激励。 共同犯罪刑事律师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福州刑事律师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福州刑案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福州律师福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福州毒品辩护律师聚众斗殴诈骗罪辩护非法经营罪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一览(2023更新)2023年2月24日关于一般缓刑的几个认识误区2022年11月14日刑事从业禁止宣告之探析2022年2月11日法定刑幅度下调情形下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合理适用2021年12月9日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之规制与审判原则之确立2021年10月28日福州刑事辩护律师分享|《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背景及亮点解读2021年9月9日